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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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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一、考证类别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考证要求
(一)初训: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换证:已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证书有效期已到期的持证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3、氯化工艺作业:
4、硝化工艺作业:
5、合成氨工艺作业:
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7、氟化工艺作业:
8、加氢工艺作业:
9、重氮化工艺作业:
10、氧化工艺作业:
11、过氧化工艺作业:
12、胺基化工艺作业:
13、磺化工艺作业:
14、聚合工艺作业:
15、烷基化工艺作业:
16、新型煤化工工艺作业:
17、电石生产工艺作业:
18、偶氮化工艺作业:
19、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20、危险化学品仓储作业:
为落实国家安全政策法规的要求,切实提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强化人员的安全意识,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培训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新员工、继续教育员工,班组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危化品管理人员,包括厂长经理、生产厂长经理、仓库保管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一线员工(危化品操作工)、危化品采购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