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24-08-06
来源:特种作业培训考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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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是三年,是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必备证书,证书必须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信息查询平台能查询到,才算是真实有效的。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以下作业。

  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主要考虑到“悬空作业”、“攀登作业”属于两类不同的作业,一般由不同人员操作,实际工作中很少重复,拆开后能更加准确界定工作岗位。将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拆分为“悬空作业”、“攀登作业”,覆盖原作业范围。

  高处作业证-报名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本人白底电子照片

  3、初中或初中以上学历证明1份

  4、个人健康承诺书1份

  高处作业证的考试难度:

  高处作业证书旨在为考核作业人员是否具备从事高处作业的安全生产知识、责任意识和基本的操作能力和常识。因此考试难度其实是不高的,只要通过练习理论题目和认真参加培训都是可以顺利通过考试取得证书的。

  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之一,因此从业人员需要持有应急管理部(原安监局)颁发的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证初次取证需要参加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两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80分为及格线。高处作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30天左右需要进行证书复审,复审需要本人重新参加理论考试且成绩合格。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一、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认完好无损方可使用。

  (2)安全带的挂钩必须钩挂在结实牢固的物件上,不准钩在转动设备或移动部件上。

  (3)高处作业人员的衣服纽扣要扣好,不得袒胸,避免衣服被物件钩住。禁止穿塑料底鞋。

  (4)高处作业随带的工具等物。应放置工具袋中或稳妥地点。

  (5)严禁随意上下乱丢物件,必须设置用栏杆或红白旗绳的危险区域,并派专人在现场监护,防止落物伤人。

  (6)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注意架空电线,要做好隔绝措施。要距离普通低压电线1m以上,普通高压线2.5m以上,并要注意防止运送导电材料触碰电线。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

  (7)在石棉瓦或玻璃钢瓦顶作业时,必须铺设人字梯、木板,并做好必要的固定措施,以便工作和行走,禁止直接踩踏石棉瓦和玻璃钢瓦。

  (8)高处作业所需的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脚手板、脚手架、安全网等),必须确认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超重聚集人员和超重放置材料、物件。

  (9)高处作业时,必须思想集中,不准打闹开玩笑。高处多层、上下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或其他隔离措施,上下层要保持联系,相互照顾。

  (10)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可靠的登高工具,严禁利用一般起重设备吊运或攀爬脚手架、设备等方式登高。

  (11)危险性较大的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网及安全界标,操作平台必须有符合国标的栏杆。

  (12)在进行登梯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使用的梯子必须坚固完整,有专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梯子支柱必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

  ②在梯子上作业时,梯与地面的斜度为60°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登上工作。严禁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③如梯子长度不够而需将二架梯子连接使用时,必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

  ④在工作前须将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梯脚应采取防滑措施(包脚)。

  ⑤靠在管子上或金属筒体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必须用绳索或铅丝扎住,人在梯子上工作时,严禁移动梯子。

  ⑥人字梯必须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在30°——60°的拉索。

  二、现场作业环境基本要求

  (一)现场风力的规定

  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检修、维护,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无具体的作业现场风力要求,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高处作业;根据《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要求,风力大于4级,严禁悬吊作业。

  (二)现场温度的规定

  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检修、维护,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无具体的标准要求,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禁止从事上述高处作业;根据《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要求,作业环境气温大于35℃时,严禁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进行悬吊作业。

  (三)现场照明的要求

  (1)一般白天,在自然光视物清晰的条件下,依赖自然采光,在阴天及夜间则由人工照明采光作为补充和代替。

  (2)人工照明设置规定:

  ①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②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规定、按不同的环境条件选用:

  a.正常湿度的一般场所,可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b.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以及室外露天,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c.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

  d.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e.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f.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③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

  ④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⑤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如施工面积较大地下多层施工、施工环境复杂以及较大面积的临建设施,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且方案应有负荷计算、灯具选型、平面布置图、接线系统图等。

  (四)季节性的规定

  1.雨季施工措施

  (1)暴雨大风前后,要检查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2)对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库房是否漏雨,各种施工机具是否盖好或垫高。做好现场排水系统,将地面雨水及时排出场外,确保主要运输道路的畅通,必要时在路面加铺防滑材料。

  (3)对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现场雨水有组织排放和道路的畅通无阻。

  2.炎热天气施工措施

  (1)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作业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2)作业期间,做好后勤工作和卫生工作,做好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防止中暑和中毒以及疾病发生。

  (3)做好后勤服务工作,采用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免中午高温气候作业。

  3.冬季施工措施

  (1)冬季施工期间,合理安排作业计划,适当调整施工顺序,有关分项工作尽可能避免早晚施工。密切关注气象预报,随时掌握天气变化和寒潮信息,以便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2)冬季施工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施工现场的作业场所和道路应有有效的排水设施,及时排除积水防止冰冻。


  ※题床考试要点的分析归纳※

  以下是本教材所归纳和总结的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考试题库中与本章内容相关的考点,是学员必须掌握的知识要点,请学员熟记。

  1.《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考点

  (1)《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0)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1)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2)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考点

  (1)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2)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3)用人单位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考点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4.《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考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相关考点。

  (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3)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4)特种作业操作证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特种作业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考点

  (1)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

  (2)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行使正当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包括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相关考点

  (1)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由于其特殊危害性,相关单位除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该加强其安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3)高处作业时,打闹、睡觉、攀登杆件上下、跳跃凌空状态不用安全带、未扎紧袖口、腿口等都是违规操作;严禁醉酒后高空作业;严禁随意上下乱丢物件,必须设置用栏杆或红白旗绳的危险区域,并派专人在现场监护,防止落物伤人。

  (4)高处作业随带的工具等物,应放置工具袋中或稳妥地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对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现场雨水有组织排放和道路的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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