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几米以上为高处作业

发布时间:2023-10-12
来源:特种作业培训考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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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家《高处作业分级》中明确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空间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下面带您一起了解一下关于高空作业的等级以及注意事项:

  一、高处作业的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进行高处进行作业都需要办理高空作业证。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的培训并参加资格考试合格才可以成为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才可以上岗作业。

  二、高处作业的四个等级:

  高处作业高度分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30m以上4个等级。

  1、当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为2米;

  2、当高度在5——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为3米;

  3、当高度在15——30 m 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为4米;

  4、当高度在大于30 m 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为5米;

  三、高处作业的注意事项: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2.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5.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6.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3)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7.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序;

  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8.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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