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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一、考证类别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考证要求
(一)初训: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换证:已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证书有效期已到期的持证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3、氯化工艺作业:
4、硝化工艺作业:
5、合成氨工艺作业:
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7、氟化工艺作业:
8、加氢工艺作业:
9、重氮化工艺作业:
10、氧化工艺作业:
11、过氧化工艺作业:
12、胺基化工艺作业:
13、磺化工艺作业:
14、聚合工艺作业:
15、烷基化工艺作业:
16、新型煤化工工艺作业:
17、电石生产工艺作业:
18、偶氮化工艺作业:
19、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20、危险化学品仓储作业:
为落实国家安全政策法规的要求,切实提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强化人员的安全意识,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培训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新员工、继续教育员工,班组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危化品管理人员,包括厂长经理、生产厂长经理、仓库保管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一线员工(危化品操作工)、危化品采购人员等。
自控专业标准规范
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
化工仪表的供电在化工装置中极其重要,其供电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T3082)的要求,相关规定如下:
一、仪表电源的配置
1.对电源的一般要求
(1)仪表电源容量,应按仪表及控制系统的用电量总和的1.2——1.5倍确定。
(2)为了降低UPS的容量,某些项目的仪表电源可按不同要求分别采用不间断电源和普通电源,
(3)当两种电源同时采用时,不能将两种电源并联运行。
2.普通电源
(1)下列几种情况下,仪表电源可采用普通电源:
①无高温高压、无爆炸危险的小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②采用气动仪表且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生产装置;
③一般的分析监视系统。
(2)供给仪表的普通电源应是供给生产装置或单元的同等电源。
(3)仪表电源采用普通电源时,电气供电可采用单回路或双回路,
3.不间断电源
(1)下列几种情况下,仪表电源宜采用不间断电源:
①大、中型石化生产装置、重要公用工程系统及辅助生产装置;
②高温高压、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装置;
③设置较多、较复杂信号联锁系统的生产装置;
④采用DCS、PLC、SIS等的生产装置;
⑤石化装置中连续生产过程的控制仪表系统、重要公用显示仪表;
⑥重要的在线分析仪表(如:参与控制、安全联锁);
⑦大型压缩机、泵的监控系统。
(2)仪表电源采用的不间断电源装置应为静止型。
二、仪表供电系统设计
1.供电系统设计原则
(1)供电系统设计应根据生产装置要求制定合理、安全可靠的供电设计方案。
(2)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仪表及控制系统的供电,应按电源种类(普通电源或交流不间断电源和直流不
间断电源)分别独立配电,不得混用配电柜(箱)或开关箱;
②仪表电源系统应按电气专业的标准、规范设置保护措施和接地。
(3)安全仪表系统的供电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重要安全仪表系统的电源单元,应考虑冗余措施;
②电磁阀电源电压宜采用24V(特殊需要时可用48V)直流电或220V交流电,且应考虑以下要求:
a.重要安全仪表系统的直流电磁阀应由冗余配置的直流稳压电源或由直流UPS供电;
b.安全仪表系统的交流电磁阀应由交流UPS供电;
③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应采用UPS供电。
(4)仪表电源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供电,若有必要应增加漏电保护系统。
2.电子模拟仪表系统的供电
(1)按用电仪表的电源类型、电压等级设计供电系统,供电系统可按需要采用三级或二级供电方式。
(2)在三级供电系统中设置总配电柜(箱)、分配电柜(箱)、仪表开关板;在二级供电系统中设置总配电柜(箱)、分配电柜(箱)。
(3)保护电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总配电柜(箱)设输入总断路器和输出分断路器:
②分配电柜(箱)输入端设总开关,不设断路器,输出端设输出开关及断路器,直流电只对正极设断路器;
③仪表开关板不设输入总开关和断路器,对交流电输出端分别设双刀开关并对相线加断路器;对直流电输出端正极设单刀开关及断路器,但当负极浮空时,输出端应采用双刀开关。
(4)属于三级负荷的现场仪表的供电,若从控制室供电有困难时,可由现场邻近的低压配电箱(盘)供电。
(5)各仪表盘内的仪表开关板,宜留有至少15%备用同路,各分配电柜(箱)宜留有至少25%备用回路。
3.DCS、PLC、SIS及计算机系统的供电
(1)DCS、PLC、SIS及监控计算机系统,应采用UPS供电。
(2)按总供电负荷量采用单相或三相交流UPS电源。如采用三相交流电源,应将负荷均匀分配到三相线路上,并使三相间负荷不平衡度小于20%。
(3)不间断电源对DCS、PLC、SIS和监控计算机系统供电时,可采用二级供电方式,即设总配电柜(箱)和分配(箱)。总配电柜(箱)和分配电柜(箱)可合并成一个配电盘(柜)。配电盘(柜)内总供电回路和分供电回路之间,应设保护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