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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核发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4号令第二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名条件:
一、具有法人(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二、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的相关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申请报告
2、单位培训合格证明(教学大纲、学时安排、教师备课)
提交资料:
1、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A4纸正反面印制);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
3、主要负责人提供任职文件证明(复印件1份);
4、学历证明(危险化学品作业应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复印件1份)
5、白底深色上衣彩色2寸证件照2张
6、以上资料均用A4纸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