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作业证培训: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定

发布时间:2024-01-02
来源:特种作业培训考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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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一、考证类别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考证要求

  (一)初训: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换证:已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证书有效期已到期的持证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3、氯化工艺作业:

  4、硝化工艺作业:

  5、合成氨工艺作业:

  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7、氟化工艺作业:

  8、加氢工艺作业:

  9、重氮化工艺作业:

  10、氧化工艺作业:

  11、过氧化工艺作业:

  12、胺基化工艺作业:

  13、磺化工艺作业:

  14、聚合工艺作业:

  15、烷基化工艺作业:

  16、新型煤化工工艺作业:

  17、电石生产工艺作业:

  18、偶氮化工艺作业:

  19、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20、危险化学品仓储作业:

  为落实国家安全政策法规的要求,切实提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强化人员的安全意识,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培训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新员工、继续教育员工,班组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危化品管理人员,包括厂长经理、生产厂长经理、仓库保管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一线员工(危化品操作工)、危化品采购人员等。


  化工测量与仪表-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定

  自控专业标准规范

  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定

  化工企业仪表供气应符合《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20510)的相关规定,其主要规定如下:

  一、气源质量要求

  (1)供气系统气源操作(在线)压力下的露点,应比工作环境或历史上当地年(季)极端最低温度至少低10℃。

  (2)仪表空气含尘粒径不应大于3μm,含尘量应小于1mg/m3。

  (3)仪表空气中油含量应小于1ppm。

  二、现场仪表供气方式

  (1)对分散布置或者耗气量波动较大的供气点宜采用单线供气方式供气。在不影响相邻负荷用气的情况下,对耗气量波动较大的用气点,尽可能在气源总管上取源。

  (2)对多台仪表或仪表布置密集的场合,宜采用支干方式供气,由支干引至供气点。

  (3)当供气管网对多套装置的仪表供气时,可将供气管网收尾相接,形成环形配管。

  三、控制室供气

  (1)控制室的总气源应并联安装两组空气过滤器及减压阀,每组容量应按总容量选取。

  (2)控制室内应设有供气系统的监视与报警仪表。应设有气源总管压力指示和压力低限报警。

  (3)控制室第二气源不得使用氮气。

  (4)过滤减压装置引出侧,应安装压力控制器和安全排放阀,排放口应设在室外。

  对供气压力为0.14MPa(G)的供气系统,其起跳值为0.16—0.2MPa(G)。

  (5)供气总管分整体和组合两种形式。如果总管很长,应采用组合式安装较为方便。总管直径一般为40——50mm。材质有不锈钢和黄铜两种。总管水平安装时,其坡度应大于3/1000,并在下游侧最低点安装设排污阀。

  (6)在每个供气支路上,应设仪表气源阀。

  (7)气源阀的设置应有10%——20%的备用数量。

  四、供气系统管路

  (1)供气管路宜架空敷设,而不宜在地面或地下敷设。在管路敷设时,应避开高温、放射性辐射、腐蚀、强烈震动及工艺管路或设备物料排放口等不安全环境。若难以避开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并符合《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HG/T20512)的要求。

  (2)供气总管和干管的敷设,应由管道专业根据自控专业提出的仪表供气条件进行设计和敷设。采用气源分配器时的气源配管,应由管道专业根据自控专业条件要求,敷设至空气分配器,

  (3)当供气系统需要在供气总管或干管引出气源时,其取源部位应设在水平管道的上方,并应该在取源部位接管处安装气源截止阀。

  (4)在供气系统配管设计时,必须设置排污点,并应在干管最低点和末端设排污阀,排污阀宜选用球阀。

  (5)在供气系统设计时,供气总管、干线或气源分配器上,应留有大约10%——20%的备用供气点,

  (6)在供气总管或干管末端,应用盲板或丝堵封住,不应将管路末端封死。

  (7)在接表端配管处,必须配备空气过滤器减压阀做净化和稳压处理。

  (8)在供气点布置集中的场合,可采用空气过滤器减压阀进行集中净化稳压处理,设一组备用,并联运行。

  (9)单独供气过滤减压时,气源阀应安装在空气过滤器减压阀的上游侧,并靠近仪表端。

  (10)当采用集中过滤减压时,气源阀应安装在空气过滤器减压阀的下游侧每个支路的配管上,而后再接用气仪表。

  (11)供气系统采用镀锌钢管时,宜采用镀锌螺纹连接管件,不应采用焊接连接。

  (12)供气系统采用不锈钢管时,宜采用焊接式或法兰式连阀门、焊接插件。

  ※复习与总结※

  1.化工仪表的安装应符合《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SH/T3104)的规定,主要包括:现场仪表安装位置、仪表与工艺过程的连接、仪表引压管道要求等。

  2.化工自动化仪表的选型应符合《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3005)的相关要求。

  3.化工仪表的供电在化工装置中及其重要,其供电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T3082)的要求。

  4.化工企业仪表供气应符合《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20510)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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