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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推行者和执行者,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主要负责人首先必须要做个安全生产明白人,才能高度警醒警惕,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已于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新增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为发挥警示作用
现将往期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典型案例
案例一
4月11日,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安排,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广捷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企业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属于C3392有色金属铸造,检查中发现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案例二
4月21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朝日焊锡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企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行业代码3392为有色金属铸造,检查中发现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案例三
4月24日,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安排,锡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东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通用机械、有色金属、非标金属结构件、五金的制造、加工等,检查中发现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理结果
针对上述单位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对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调查。
安全提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既懂生产经营,也懂安全生产管理。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够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还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比较具体的、深入地了解和掌握,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