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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保证每个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且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并保证畅通。
02、必须保证巷道、采场顶板支护到位,严禁空顶作业。严格落实非煤地下矿山人工敲帮问顶“八不准”措施。
03、必须保证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运行安全可靠,并装有开停传感器。局部通风应采用压入式通风,采用阻燃风筒,风筒出口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应超过10m,不得随意停风。
04、必须由安全员对拟进入临时停工区、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巷道进行通风、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
05、必须严格执行放炮撤人制度。恢复作业前必须由安全员组织进行通风并检测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
06、必须保证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准确可靠,定期开展检测校验,严禁入井前不开或入井后关闭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07、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设的传感设备种类、数量、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并联网接入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08、必须对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实施“逢掘必探”,“物探先行、钻探验证”。
09、必须执行发包方和承包方矿级领导“双带班”,并各自对井下所有作业区域进行检查。
10、必须严格落实驻矿安监员驻矿监管制度。驻矿安监员必须全程参加班前会,每班至少1名驻矿安监员跟班下井对生产作业进行监督,并对探放水钻杆数量进行清点签字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