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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工必须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经学习训练并具有一定的经验。
(2)放炮前,在与爆破地点有关的通道上均应配挂警戒牌,并吹口哨或大喊“放炮了”。
(3)放炮前要熟悉掌子面的炮眼排列情况,炮眼数目、深度、清除里面的矿岩粉、石块等,发现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炮眼应及时处理。
(4)起爆材料的加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加工超爆管必须在单独房间进行。加工台要有突起的边缘,并铺软垫。
②导火线有缺陷和折曲部分必须切除。
(5)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在爆破现场的安全地点进行,每次加工量不超过该次爆皮需要量,雷管插入药包前,将药卷顶部的底打开,用铜、铝或木制的锥子在药卷端部中心扎孔。
(6)装药时,用手轻轻拉直导爆管,不要拉得太紧,用木棍一个一个顺序地、轻轻地推送到炮眼里不得冲撞。
(7)没有炮泥的煤眼不准放炮,炮泥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梭散材料制成。禁止使用块状的材料做炮泥。
(8)严禁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严禁用铁棍药;严禁使用烟火、明火照明。
(9)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寒质量。
②没有炮泥填寒的炮孔禁止起爆。
③填塞时,防止起爆药包引出的导线被破坏。
(10)明火起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掘进工作面、扩帮、挑顶和浅孔采矿必须采用一次点火。成组点火时,一人不超过五组。
②二次爆破单个点燃时,必须先点燃信号管或计时导火索,其长度不超过该次点燃最短导火索的三分之一,但最长不超过0.8米。
③导火线的长度,保证人员撤到安全地点,但最短不小于1米。
④竖井、斜井和吊罐、天井工作面爆破时,禁止采用明火爆破。
⑤点燃导火线前,切头长度不大于5厘米,一根导火索只准切一次,严禁边装边点或边切边点。
⑥从最后一个炮响算起,井下15分钟,露天5分钟内不得进入工作面,炮烟末排出,禁止进入。
⑦井下禁止单人点火。
(11)严禁任何人看回头炮。
(12)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发现盲炮必须有廛处理,否则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交接手续。
②难处理的盲炮,应在安全员指导下进行。
③处理盲炮时,在危险区域内禁止做其它工作。处理盲炮后,要检查和清除残余的爆炸材料,并确认安全时才准作业。
④处理盲炮,可采用再装起爆药包或打平行眼装药(距盲炮孔不小于0.3米)爆破处理。
⑤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禁止用风吹。
(13)使用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引线等应及时退回材料库,严禁到处乱扔,禁止转手移交。
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含义: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矿山爆破作业操作证,发证机关:应急管理局(原来的安监局)证书3年一审,6年一换。报名后由学校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并且取得理论、实操成绩合格后,由发证机关制证后方可取得。
报名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验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级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试形式:
理论+实操,满分100分,80分及格。